
為了加盟店的正常運營,加盟者必須長期購入在加盟店銷售的商品以及原材料、容器、包裝紙和低值易耗品。對此,特許人必須長期穩定并迅速地提供供給,不得因欠貨、缺貨而使加盟店喪失銷售機會。所以,有關“進貨與銷售”的約定,是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
1. 貨品的持續供給
在特許經營中,決定加盟店進貨數量的依據是產品銷售的數量,因而進貨的決定權在于被特許人,但為此設計、提供合理的供貨系統則是特許人的重要任務。
在持續性供貨關系中,特許人相對于被特許人來說是賣主。因而,在此意義上多數特許經營合同中包含有長期供貨的條款。這樣,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僅對雙方貨物買賣的交易原則做出統一規定,而每批次的貨物買賣按照這一原則通過另行訂立專項買賣合同(通常為訂單)來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不可能針對商品的種類、價格、數量、交易條件等做出具體規定。因而,合同必須注明貨品買賣要按照《經營手冊》和《物流操作手冊》的規定執行。此外,有的特許連鎖系統也不采取總部直接供貨的方法,而是由第三方供應商直接供貨。在這種情形下,特許人應承擔商品籌措、保證由第三方穩定供貨的義務。
2. 指定商品與指定供應商
綜合考察國外特許經營合同,有關“指定商品與指定供應商”的合同約定可以進行如下類別劃分:
第一, 指定供應商;
第二, 不指定供應商,但必須遵守確定的標準和規格;
第三, 在從指定以外的供應商進貨的場合,必須事前征得特許人的同意;
第四, 區別不同品種商品,有的必須從指定供應商處進貨,有的則可以從其分銷商處進貨;
第五, 對被特許人進貨沒有限制,可以自由進貨;
第六, 規定特許人沒有供貨義務,被特許人必須自己在市場采購商品。
“指定商品與指定供應商”合同條款涉及是否違反競爭法(反壟斷法)的問題。在目前尚未頒布反壟斷法的情況下,特許人、被特許人以及供應商應當共同關注的是商務部于2006年10月12日發布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綜合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具備物流配送體系是從事物流與經營指導混合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擁有的條件,也是判斷其是否具備合同能力的標準之一;
第二,對于向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商品品種、供貨方法等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同時,指定商品與指定供應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特許經營整體形象和商品品質;
第三,特許人不得強行搭售商品,只能提供商品質量標準和供應商名錄,供被特許人遵守執行和選擇;
第四,專賣商品不在強制購買范疇之列,因而,特許連鎖系統應當開發自己獨特的產品,或采取OEM方式組織貨物采購供應,這將推動特許經營體系品牌的發展。
在國外,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因“搭售”、附條件交易而引發訴訟糾紛,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類型的又一形式。
3. 交易條件
主要涉及進貨價格、配送方法、貨物交付地點、交付時間、驗收、交易費用和風險負擔等項內容,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就這些事項作出專門約定。在實務中,如果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就貨物買賣價格不能協商確定,單獨商品的買賣合同可能就無法成立,由此將影響總部與加盟店的關系或者引發糾紛。這樣,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也應創設價格協商機制。
此外,退貨方法和處理也是交易條件的主要內容,應當做出詳細規定。
4. 訂貨與確認訂貨
加盟店為了進貨可采用的訂貨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使用電話口頭訂貨,也可以通過傳真或電子商務客戶終端等方式完成采購訂單發送。在特許經營體系中,通常要確定訂單信息發送與訂貨處理、出貨管理的方法。成熟的特許連鎖系統應當有自己的EDI系統來滿足特許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的數據交換,自動完成訂貨信息處理。
除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訂貨信息處理做出簡單約定外,在《經營手冊》中應當詳細說明訂單發出與確認的操作方法。
5. 加工、制作
加盟店經銷的商品既有成品,也有原材料和半成品,需要加盟店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方能銷售。有關商品的加工、制作的技能和方法,需要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手冊》、《技術操作手冊》傳授,并給予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作為特許經營合同條款,應當指定加盟店可以加工和制作的產品種類、原材料與半成品的選購、加工制作方法的確定等內容,以此創制特許加盟店商品加工制作的規則。
6. 銷售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書要列舉加盟店可以銷售商品的種類或者通過添附的商品目錄指定商品范圍。加盟店原則上不能變更商品內容、銷售商品目錄中沒有記載的商品。如果加盟店計劃銷售商品目錄中沒有記載的商品,應當事前以書面方式征得特許人的同意。
對于加盟店經手的商品是否允許其他同業者進行分銷,有的特許經營合同也會做出專門規定。在采取“嚴格地域制”的特許連鎖系統內,被特許人可以在授權地域內銷售商品,而在授權以外的地域則不能進行銷售活動;原則上特許人也應當遵守地域制的規定,在被特許人的授權地域內自己不能銷售同類產品,但是,多數情況下,特許總部會保留此項權利。這樣,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于特許人將保留怎樣的權利應當明確規定,否則將埋下引發糾紛的隱患。
此外,有關商品銷售的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有關商品的銷售方法和零售價格。通常,成為違反反壟斷法問題的是特許人設定標準價格和零售價格,正確的做法應是特許人可以指定指導價或零售價格浮動范圍,但不能限制加盟店自由決定商品零售價格的權利。
7. 廣告與促銷
關于廣告與促銷的方式方法,多數特許經營合同都會有記載。成熟的特許經營體系一般會有自己的廣告和促銷方法,并使用自己獨自開發的宣傳和促銷產品。為了提高特許經營體系的整體形象并發揮廣告效應,特許人一般采取全體系統一的廣告宣傳形式。不過,這并不排斥加盟店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進行廣告宣傳促銷活動。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加盟店單獨進行廣告宣傳促銷活動時,應事前以書面形式向特許人說明廣告企劃和宣傳活動方式。當然,加盟店獨自開展宣傳活動的費用,也要由其獨立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