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5月22日,馬蘭花與羅德公司簽訂《萬千誘惑產品專賣店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根據馬蘭花自愿申請,羅德公司許可馬蘭花在遼寧省大連市開辦精品店,依法享有開設專賣店的權益,銷售羅德公司提供的“萬千誘惑”洗發護發美發產品,銷售許可期與合同期限一致,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雙方約定合同標的共計65800元,包括保證金8000元、品牌使用金2000元以及首批貨款55800元;全款到后羅德公司將向馬蘭花提供市值95800元的產品;羅德公司擁有“萬千誘惑”品牌的相關產品、商標標識、價格的制定、修改和發布產品包裝設計的所有權,羅德公司有權對其擁有的“萬千誘惑”品牌的產品配方、香型、顏色、包裝、容量、價格等做相應調整;羅德公司向馬蘭花提供有利于經營的銷售授權書、證牌、店柜裝修方案及相關系列形象標識,作為馬蘭花經營之參考資料。
合同簽訂后,馬蘭花向羅德公司交納了全部合同款項65800元。羅德公司分批次向馬蘭花進行了發貨。經營過程中,馬蘭花發現,羅德公司沒有“兩店一年”和特許經營備案,授權使用的“萬千誘惑”品牌與韓國沒有任何關系,并非其宣傳的韓國品牌。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并賠償損失。
法院觀點
1、涉案合同已經具備了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特征,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2、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被特許人與特許人簽約的目的也在于借鑒特許人成熟的經營模式并使用其經營資源,而“兩個經營時間超過一年的直營店”則是“成熟經營模式”的量化體現,特許經營企業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則是對保證特許企業擁有成熟經營模式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因此,特許人是否擁有兩個經營時間超過一年的直營店、是否在商務部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是否擁有宣傳的商標品牌等經營資源將會直接影響到被特許人對特許人的資質、經營實力和加盟項目前景的判斷和認知,并影響到被特許人決定是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3、在簽訂涉案合同時羅德公司并沒有直營店也沒有在商務部進行備案。同時,羅德公司對“萬千誘惑”品牌存在虛假宣傳。
4、羅德公司在簽訂涉案合同過程中存在足以影響馬蘭花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馬蘭花有權主張解除涉案合同。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退還部分費用并賠償二萬元損失,馬蘭花退還部分未開封貨品。
律師評析
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經營時間超過一年的直營店。雖然該條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特許人不符合“兩店一年”的條件并不必然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但被特許人繳納特許經營費的目的在于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并借鑒特許人成熟的經營模式為其提供經營指導,而“兩店一年”是特許人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的衡量標準之一,因此,特許人是否擁有兩個經營時間超過一年的直營店、以及是否擁有注冊商標、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將直接影響被特許人對特許人經營資質、經營實力和加盟前景的判斷,進而影響被特許人是否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本案中,羅德公司沒有“兩店一年”和特許經營備案,并進行虛假宣傳,足以影響馬蘭花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本案系根據真實案例改編,案號:(2012)朝民初字第32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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