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全市法院2013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旨在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今年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商標權糾紛案依舊占比最多,有4起,分別為:嘉興美爾凱特衛廚科技有限公司與余某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訴陜西明珠家居產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吉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海吉帥祥實業有限公司、王某、藤某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株式會社蒙特羅莎訴吳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入選了2起。當前,嘉興法院受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逐漸增多,涉及包括設備、家裝材料等產品銷售,餐飲、游樂場等諸多行業。因此,此類合同的審理不僅關系到特許經營行業的健康發展,還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較大影響。
商標權糾紛案例
株式會社蒙特羅莎訴吳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名稱字號權和商標專用權系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取得的不同權利,均受法律保護,當法律保護的數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遵循保護在先權利、維持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
【基本案情】
原告系日本規模最大的餐飲連鎖企業,其于2008年在中國申請了“月の宴”商標。2011年,原告發現被告在嘉興經營名為“嘉興市經開月之宴餐飲店”,并在店面招牌、菜單上大量突出使用“月の宴”商標和“月之宴”字樣,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支付賠償金及合理費用5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日文“の”與中文“之”在上述商標和字號中均系表示所屬關系的助詞,且原被告經營范圍同屬餐飲行業,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兩者存在聯系。但被告“月之宴”餐飲店成立在前,原告“月の宴”商標注冊在后,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使用“月之宴”違反誠信原則,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月之宴”字號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對于被告在店面招牌、菜單上使用“月の宴”的行為,其沒有規范使用其字號,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故應當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
龔小兵訴浙江寶蘭電氣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入選理由】
現有法律對特許經營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區分沒有界定十分清晰的界限,對該類合同的效力判斷,實務中也存有較多疑問。本判決在對“兩店一年”及合同備案對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的認定等作出正確判斷后,最終駁回原告訴請。
【基本案情】
被告系“鼎霸”商標權人。原被告簽訂《加盟合同書》,被告授權原告作為鼎霸集成吊頂產品在成都區域的經銷商。簽約后,原告承租了商鋪并向被告支付首付款80000元。2012年8月6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1.6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加盟合同書》雖未約定支付特許經營費用,但該費用并非特許經營合同的本質特征,故不影響本案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以上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直營店(即“兩店一年”);第八條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本案被告未提供符合“兩店一年”及備案的證據,但上述規定均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無證據認定被告違約,法院最終駁回原告訴請。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