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獅麟鑫獅麟真假難辨
時間:[2014-03-17]????來 源:中國連鎖???? 作 者:特許編輯??點擊:
在中國的法律環境中,即使不放開加盟,你也可能遭遇商標侵權,你也會被仿冒。所以對近似商標的認定就成為了企業必須掌握的“常識”。
最熟悉的合作伙伴也會成為最危險的敵人。
加盟商和盟主之間在商標使用上的關系相當微妙,加盟商一開始用加盟費換取盟主的商標使用權,但隨后,一旦加盟商自認為從盟主那里學到了核心訣竅,他們會撇開盟主單獨創立品牌,而這些品牌的商標可能或多或少會有盟主商標的印記,這就會引發商標糾紛。“金獅麟和鑫獅麟案”就是這方面法律糾紛案的典型。
據資料顯示,“金獅麟”和“鑫獅麟”的前身鄭州聚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在官司之前曾存在短暫的加盟關系。
金獅麟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全國連鎖的大型餐飲企業。公司擁有由文字“金獅麟”、英文字母“GOLDEN KING OF BEASTS”和圖形“獨角獸”構成的組合商標的商標權,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619994號,“金獅麟”獨特的服務理念使其在河南以及京城餐飲界頗具知名度。鄭州聚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是鑫獅麟王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前身,2004年9月13日,鄭州聚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成立,王瑞強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9月16日王瑞強與安陽金獅麟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品牌加盟全托管理協議書》,協議約定王瑞強委托安陽金獅麟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全權經營管理金獅麟鄭州店,經營管理期限三年,王瑞強一次性支付安陽金獅麟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金獅麟”品牌導入費20 萬元整,至此,鄭州市又多了一個金獅麟酒店的加盟店。
2005年5月26日,王瑞強與金獅麟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安隨周又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從2005年5月26日起,王瑞強獨立經營,獨立管理,而安陽金獅麟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不再參與其經營管理事宜,安隨周同意王瑞強繼續使用“金獅麟”品牌及其標志,該使用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但隨后的2006年5月29日,加盟商鄭州聚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竟通過工商部門核準,將原公司名稱變更為鄭州鑫獅麟王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5月1日、2006年6月29日、2008年6月25日在鄭州市區先后設立桐柏路店、凱旋門店、未來路店。同時,這些酒店的牌子卻改成了讓人與原加盟品牌“金獅麟”真假難辨的“鑫獅麟”。
此后,二者商標侵權訴訟拉開序幕。金獅麟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隨周認為,被告鑫獅麟王公司的惡意仿冒行為給金獅麟酒店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已侵犯了其注冊商標權,遂委托律師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被告鑫獅麟王公司則辯稱,“金獅麟”與“鑫獅麟”服務標識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構成侵權,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此案經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鑫獅麟”侵犯“金獅麟”注冊商標成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鑫獅麟王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級法院,該案經法院審理認定,鑫獅麟王公司在經營中使用“鑫獅麟”文字和圖形做為服務標識對安隨周就“金獅麟”文字及圖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構成侵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似商標認定:盟主應把握幾大關鍵點
很多連鎖企業老總反映,在中國的法律環境中,很多企業在打商標使用權的擦邊球,所以不敢放開加盟。但樹秀于林總會遭遇狂風,即使不放開加盟,你也會遭遇商標侵權,你也會被仿冒。所以對近似商標的認定就成為了企業必須掌握的“常識”。
結合金獅麟案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商標近似侵權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一般情況下,公眾在購買汽車、房屋、大型機械設備、珠寶首飾等昂貴商品或選擇價值較高的服務時,都會經過深思熟慮和品牌比較,注意力一般較高;而相關公眾在購買家庭日用品等廉價消費品或選擇價值較低的服務時,很少進行細致考慮和品牌比較,注意力一般較低。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餐飲服務價格適中、能夠為普通的消費者所接受,不屬于價格高昂的餐飲服務,消費者在消費時一般不會細致考慮,并對品牌詳加比較,且被告鑫獅麟王公司使用的服務標識與原告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給人的感覺相近似,消費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難以分辨二者之間的細微差別。
應以整體比對為主,主要部分比對為輔
從整體外觀上看,本案原告安隨周的注冊商標由漢字“金獅麟”、“身體似馬的獨角獸”圖形、英文“GOLDEN KING OF BEASTS ”三部分組成,鑫獅麟王公司使用的服務標識由漢字“鑫獅麟”、一變體“王”字圓形圖案及“類似獅子的獸形”圖案兩部分組成。關于被告鑫獅麟王公司上訴稱其部分服務標識為“鑫獅麟王酒店”的辯解,由于“酒店”二字系行業統稱,不具有顯著性和區別性,不能認為“酒店”二字系服務標識或商標的一部分。整體比較而言,“鑫”與“金”形體相似,被告服務標識中“鑫獅麟”三個字較為顯著,而變體“王”字圓形圖案較小,位于“鑫獅麟”三字的右側或下部,難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注意,在整體外觀上二者給相關公眾的視覺效果相近似。
從商標的主要部分看,本案原告安隨周的注冊商標中的漢字“金獅麟”與被告鑫獅麟王公司使用的商標中的漢字“鑫獅麟”,乃兩商標最顯著、最醒目、最易引起相關公眾注意的部分。比較而言,“獅麟”兩字相同,“鑫”字由三個“金”字組成,字形相似;“金”與“鑫”讀音相近;“鑫”是“金”多而興盛,二者含義相仿?;诖耍梢哉J定兩商標的主要部分相近似。
被侵權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也是判斷的基礎
本案中,原告安隨周的注冊商標“金獅麟GOLDEN KING OF BEASTS 及圖”具備明顯而獨特的特征,能夠將其餐飲服務與其他餐飲服務相區別,其顯著性毋庸置疑。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原告安隨周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安陽、鄭州、北京、上海、邯鄲、開封等地直接經營及授權經營金獅麟酒店多年,在金獅麟酒店的發源地河南省的消費者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原被告之間在2005年存在加盟合作關系,被告對原告的該注冊商標也應知曉,因此,結合該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雙方的加盟關系,“鑫獅麟”出于傍名牌的侵權主觀故意就完全可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