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加盟后開店不久就倒閉了,加盟費能退嗎
答:能退部分。如下面這個案件,加盟飲品店,合同約定的加盟期間是3年,加盟商開店后一個多月就倒閉停業了,交了26萬加盟費,也領取了相應的設備和物料。最終法院酌情判定退還20萬加盟費,其余索賠一概不支持。
判決書節選: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一審判決確定首某公司退還的金額是否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該規定,對于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應互負返還義務,不能返還的,可以折價。本案中,涉案合同簽訂后,祝某依約支付全部合同款項及履約金,首某公司提供經營資源、裝修設計及到店指導服務、贈送物品一批。此外,首某公司還提供原材料一批,即2016年首某飲品專用原材料配貨清單、廣州首某耗材清單、2015年首某成就店專用原材料配貨明細表以及首某專用耗材清單所載物品。雖然該批原材料賬面金額為6萬余元,但是祝某實際支付的268300元高于涉案合同約定的投資款251800元及履約金5000元,而且涉案合同約定,首某公司根據市場行情常年供應原材料給祝某使用,款到發貨,發貨及運輸費由祝某負責,因上述原材料已發貨給祝某,故本案足以認定祝某已支付上述原材料貨款。結合祝某已實際經營涉案店鋪,原材料已經發生耗損,祝某也已支付原材料貨款,故對于原材料部分,本案不再判令祝某返還,也不存在折價的問題。故涉案合同解除后,首某公司應退還祝某支付的投資款251800元及履約金5000元,祝某應折價補償首某公司提供的資源、服務,并返還獲贈物品。因本案訴訟時間較長,首某公司贈送物品的使用性能不確定,為避免訴累,本案已無必要返還原物,應折價處理。本院認為,一審酌定首某公司應退還祝某20萬元的結果,可以維持,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期限為3年,祝某實際利用經營資源時間較短,其應當支付的使用費亦應較少。祝某稱其從2016年5月開始經營涉案店鋪,當年7月份已停止營業,雖然首某公司不確認停業時間,但是祝某在2017年1月25日已提起本案訴訟,考慮到祝某在起訴前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協商、準備,故祝某主張其經營涉案店鋪時間很短,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2.首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提供的裝修設計以及到店指導服務的價值,而且提供到店指導服務僅一次,再根據合同約定,涉案店鋪設計形象要求是首某公司統一提供,其成本不高,由此可知,該兩部分服務費不應較高。3.對于2016首某成就店贈送物品清單所載物品,首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價值,故本案予以酌情折價。4.首某公司對于合同的解除具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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