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許運營與全權委托管理的區別
時間:[2016-08-18]????來 源: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 作 者:中國特許經營項目??點擊:
特許經營合同亦稱為“品牌許可協議”,顧名思義,其約定了受許人使用品牌的權利、責任、限制及相關條款。其合同架構及條款和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相似度很高。主要區別表現在:
1、法律關系
從本質上說,委托管理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品牌管理公司作為業主的特殊受托人,以業主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管控酒店的日常經營。而特許經營合同作為品牌許可協議,不構成法律上特殊委托或代理關系。
2、經營控制權
特許合同下,酒店的經營控制權由業主掌控,品牌方通過品牌審計等質量控制體系監督酒店的硬件與軟件是否符合品牌標準;而在委托管理合同下,酒店的經營控制權由酒店管理公司把控,業主履行的是資產管理人的職責,重點關注酒店的運營成果與資產價值。
3、費用結構
特許經營的費用包括一次性的按客房數收取的初始費,以及按客房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品牌使用費, 但部分酒店品牌也會對餐飲收入或者水療收入收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費。而委托管理合同的管理費包括基本費與獎勵費,基本費是按酒店總經營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獎勵費則是按經營毛利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兩項均為按月支付的常態費用。
而兩種管理模式在全球廣告營銷費、預訂費及常旅客計劃費等其他費用上基本相似。可能的區別在于特許經營模式下,部分費用項目是非強制性的,業主在使用與否上有一定的選擇自主權。
4、總經理任命權
作為最核心的管理人員,總經理在特許合同下是由業主(受許人)選派。而在委托管理合同下,總經理是由酒店管理公司委派,但業主對其具有審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