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條件一:“兩店一年”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法條解釋:特許人——申請備案的主體公司,首先特許人許可別人使用自己的經營資源,必須自身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才能證明自身有指導和幫助被特許人經營的能力。
其次,特許人應當有兩個直營店,且兩個直營店都應經營滿一年以上,并且應為盈利的狀態,此為硬性規定,用以證明自身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
直營店——直營店是指由特許人擁有的店鋪包括全資擁有和控股擁有,且直營店與特許人應屬同一品牌、同一業務性質。在實踐中表現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種形式。直營店是界定特許人是否具備持續指導能力與成熟模式的重要標準,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如果與特許人擁有絕對股權的股東一致,該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鋪可以視為特許人的直營店。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條件二:“經營資源”
特許經營資源是指能給特許人帶來收益、具備排他權、已經設定保護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等在內的具備財產與人身屬性的資源。除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都屬于特許經營資源外,經國家有權部門認證、登記、備案的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號等也可以作為特許經營資源。
通俗而言,特許經營資源即指企業自己擁有的可以給別人帶來商業效益的一切可許可別人使用的資源,你想要別人成為你的加盟商,首先你自己必須具備能夠提供給別人使用的經營資源才行。
以上兩個條件為商業特許經營的硬性條件,即必須具備才初步滿足備案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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