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合同是知識產權人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獨占許可使用合同、排他許可使用合同和一般許可使用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由此可以看出商業特許經營體系的核心是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同時還表明商標、專利、企業標志等知識產權是經營資源的主要內容,那么,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和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有何區別呢?
區別一:合同主體不同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許可方必須是企業,《條例》明確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并接受處罰。
而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并無此強制性規定,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有作為許可方的資格。
區別二:簽約年限不同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關于簽約期限有強制性的規定,約定的時限最低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這一條其實是對被特許人的一種保護,如果簽約日期太短,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剛剛穩定就會面臨重新簽約的問題,特許人此時惡意抬高商業特許經營費用,會損害被特許人的權益,更嚴重的很可能直接導致被特許人無法繼續經營下去。
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在年限并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保證在許可的年限中,許可人一直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屬即可。
區別三:是否需要遵循特定的經營模式
特許經營合同通常包含有將知識產權最為經營資源許可為他人使用的內容,雖然合同內容都包含知識產權的使用授權但兩者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其中最顯著的特征在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要求被特許人遵循一定的經營模式,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沒有此項要求。
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獲取許可的目的就是想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被許可的知識產權,因此沒有必要遵循特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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