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先合同義務包括:
1、協力義務。即締約雙方共同盡力促成合同締結成功的義務。“在契約締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導致合同最終不能成立的情況。如發現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斷的修改協議會導致合同的締結無限期的拖延,要求對方出讓某些利益或使對方承擔更多的債務等。若當事人一方無力或無意締約的情況下,惡意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損害對方的利益并且該行為有證據證明的,這就違反了協力義務。
2、告知義務。即情報提供義務,其包括:不向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義務,這是告知義務最基本的解釋。合同訂立之前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
3、保護義務。即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善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相互促進,保護對方人身及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脅迫對方,對對方施加不當影響或利用對方和無經驗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當利益。
4、保密義務。即對締約談判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產狀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締約過程中“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相互接觸磋商之際已由一般普通關系進入特殊聯系關系,相互之間建立一種特殊信賴關系”。因此,了解了對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況。按照誠信原則,不得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先合同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締約階段,《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章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均強調,特許人應遵守《條例》第4條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負有按照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及時披露信息的義務,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并且對特許人信息披露時間、信息披露內容、披露方法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這既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先合同義務,也是《合同法》及《條例》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在特許經營合同上的具體體現。需要注意的是,《條例》中僅強調了特許人的先合同義務。同樣,被特許人(加盟商)與特許人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中對特許人也負有通知、照顧、保護、協助、保密的義務,被特許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同樣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