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特許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2.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
3.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4.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
5、經營時間超過1年。
企業必須具備以上五個條件才具有備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資格,但并不代表企業不具備以上條件就不是特許經營,只要企業有特許經營的行為,就必須受《條例》約束。
當投資人想判定特許商的是否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時,建議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收入來源(也可以成為客戶群)。分析公司的收入來源,或者分析公司的客戶分布情況。
二、能夠向客戶提供的價值。分析公司吸引和保持每一個收入來源的能力,即公司能夠向客戶提供什么樣的價值。
三、保證持續提供價值的方式。分析公司怎樣能持續不斷的向客戶提供價值,也就是分析向客戶提供價值的方式和資金的流動方向。
“直營店”應當指由特許商擁有的店鋪。其中“擁有”不僅僅包括全資擁有,還應包括控股擁有的情況。此外,如果是與特許商具備直接或間接控股關系的企業滿足了“兩店一年”要求,就應認為特許商滿足了該要求。
對“兩店一年”中直營店的理解還應注意:1、直營店鋪運營的業務必須與特許業務相同;2、直營店應當與特許業務是在同一品牌下運營的。3、直營店可以是特許商直接經營的獨立門店,也可以是采取店中店形式。
“兩店一年”的規定不適用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商。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指在《條例》實施后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商,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中簽訂并生效的第一份許可加盟商使用其資源的特許經營合同起(不算當天)。
備案制度有助于潛在的投資這了解特許商的基本情況,做出恰當的投資決策。已備案的企業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進行條件審核的,但是目前備案,主要是一些書面材料的審核,不涉及實地考察;并且備案是事后登記行為,即特許商已經從事了特許經營活動,再到商務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所以投資人不宜完全以企業的備案情況來判定特許商的的從事特許經營條件,在選擇特許商時,還應做好充分的調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