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省建設廳獲悉,根據日前正式公布實施的《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應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的,應當安裝分戶熱計量裝置。
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據悉,辦法所稱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等所產生的蒸汽、熱水和工業余熱、地熱等熱源,通過管網為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我省鼓勵開發和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支持熱、電、冷聯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和供熱煤耗超標的小火電機組。
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
具備條件的居住建筑應分戶計量
辦法指出,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應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應當逐步進行改造,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的,應當安裝分戶熱計量裝置;不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的,可以采取單元計量、樓宇計量等方式安裝熱計量裝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圍護結構節能改造中,應當同步進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按照規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兩個采暖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的限制。
供熱企業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我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并與其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供熱企業在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供熱時間、供熱參數、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供熱企業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關用戶。
在采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兩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
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在正常條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熱企業應當減收或者免收熱費;因用戶原因導致室內供熱溫度低于16℃的,由用戶承擔責任。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居民采暖熱價實行政府定價
辦法規定,我省居民采暖熱價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熱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熱雙方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我省將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制度,實現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供熱主管部門制定。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的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熱價。制定和調整熱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和供熱企業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采取措施減少對低收入用戶用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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