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城市化進程特別是城市群的興起,城市管理的各種問題、矛盾越來越多和復雜,總體上城市管理滯后于城市發展。城市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城市管理理念滯后。城市管理的觀念與意識,滯后于城市的發展。一方面是由于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建設和發展速度很快,出現城市管理水平跟不上城市發展的速度狀況:另一方面,由于傳統發展觀的影響,各地城市政府重視城市經濟GDP的增長這些顯性指標,但對城市管理這些相對隱性的指標,重視不足,城市管理“重建輕管”的觀念仍然普遍存在。
(二)城市管理體制不完善。城市管理涉及到規劃、建設、環保、交通、治安、環境衛生、市容市貌、園林綠化、城市設施、公用事業等方方面面。這些日益復雜的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有一個綜合性的統籌、協調與管理機構,以便形成管理的合力。但從目前的管理體制與機構設置來說,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發展的需求。
1.一是建管不分,專業化程度低。目前城市管理體制大部分城市仍沿用“大建委”模式。這種管理模式是將規劃、建設、管理三種職能合一,建委系統既是城市建設的實施主體,又是城市管理的執法主體。這種管理體制的弊端是:“建管不分”混淆了不同的政府職能,城市管理依附在建設系統下面,影響了城市管理系統獨立行使其職能;二是造成管理層次增加,影響了行政效率;三是建委職能規定的寬泛性,降低了城市管理的專業化水準。
2.各地城市管理體制不一,由于城市管理基本上是屬地管理,各自為政,加上沿用的仍然是大建委形式,城市管理只是附屬職能,存在權威性不足,指導協調不力的情況。在各地實際城市管理部門中,存在著體制不一、職能不一的混亂情況。
3.城市管理基層力量薄弱。基層街道社區是最基本的城市管理單位,但由于長期以來計劃經濟與權力集權制模式的影響,社會發育程度不足,城市管理普遍存在基層街道社區管理力量薄弱的現象,缺乏相應的管理資源與力量。
(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各地城市管理條例基本上以政府令和通告的形式頒布,權威性不足;綜合執法大多來源于各部門的委托授權,散亂且常互相矛盾;城市綜合執法機構本身的法律根據、執法能力和執法手段處于尷尬地位。
(四)專業人才與相關研究不足。城市管理專門人才與城市管理教育科研機構缺乏。城市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不足,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很少。導致在城市管理實踐中,缺乏系統性、條理性、戰略性的思考;在管理活動中,投入多而效率低,易反復,城市管理上不了檔次。
(五)城市管理設施與技術裝備不足。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的完備,是城市管理順利開展的基礎條件,如路網設計的合理順暢,人行過道布置,紅綠燈、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農貿市場的布局等;現代科技與電子信息的發展已經可以為城市管理提供先進高效率的技術平臺,監控與反應系統,城市地理信息系統等管理手段。但大部分城市這方面設施不足,使各地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局限。
(六)缺乏城市管理咨詢機構、民間組織與公眾平臺。城市管理民主化和社會化的不足,容易造成城市管理違背市民意愿和利益,難以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甚至造成政府與社會的矛盾,這也是當前城市管理投入大、效率低、易反復的原因之一。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對策與思路。
(一)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律法規上確立城市管理機構和城市管理執法主體地位及職能范圍。形成比較完整、統一的城市管理與執法工作法律體系。做到城市管理機構依法設置。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以法治城。
(二)建立獨立的城市管理系統。按照“建管分離”與城市管理專業化原則,單獨組建城市管理局、研究制定將與城市管理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如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職能和部門歸并到城市管理局;統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統一負責城市管理的法規條例、政策、規劃的研究與制定、組織實施執行;協調、指導與監督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確立城市管理在城市中的重要地位。
(三)成立城市管理咨詢組織。借鑒香港等城市管理經驗,成立城市的管理咨詢機構,就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等提出意見,充分體現和反映市民公眾對城市管理的利益和意愿,以便使城市管理獲得公眾的支持。
(四)建立城市管理數字化系統,建成城市管理對象、管理過程和管理評價數字化的城市管理決策支持、執行支持、監控支持系統。實現城市管理數字化。
(五)建立城市管理運營市場化機制。深化改革,做到“政企分離、政事分離、事企分離、管養分離”4分離;引進市場機制,改革公用事業。探索運用市場機制改造城市公用事業的路子,通過特許或委托等方式,實行對公用事業或自然壟斷行業特許經營或委托經營的方式和辦法。
(六)建立城市管理社會化機制,實行公眾參與機制,促進與培育城市治理多元化主體。充分采用分權、授權、談判、協商、合作、自治等方式方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城市管理的合力。推進管理程序法定化、管理信息公開化、參與管理便捷化。
最后,建立城市建設、管理投入新機制。建立基礎設施投資服務體系,實行專款專用,建立城市管理費用良性增長積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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